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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男方毁约彩礼用退回吗?

  发布时间:2014-07-14 10:49:39


  问:我和男友经人介绍认识,举行了订婚仪式。我共收受男友家给付的彩礼钱3万元。订婚后,我们都去外地打工。今年6月份准备结婚时,男友以和我性格不和为由,要解除与我的婚约关系,并要我返还彩礼钱。请问,订婚后男方毁约,我需要退回彩礼吗?

    答: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于你和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该条规定并没有说明男方悔婚,就不用返还彩礼。因此,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也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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