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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身份证给他人购车 发生事故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4-09-09 16:07:10


   【案情回放】

  2012年8月10日,原告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与相向行驶的另一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弃车逃逸,至今仍未查获。原告甲将该车登记车主乙告上法院。经法院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乙因与此案肇事司机关系好,便把自己身份证借给其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即本案肇事车辆,该车以乙名义上户,并参投机动车强制险。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乙虽然不是摩托车使用人,但其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购买摩托车,作为法定车主,对车辆的合法运行应具有管理责任,故依法判决其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温馨提示】

  个人的相关证件需妥善保管,不宜随意外借他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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