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行内部交流轮岗,是改革和完善我院干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有利于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条 交流轮岗的原则是:
1、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3、保持审判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对象是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以及担任庭、室领导职务的中层干部,综合部门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轮岗交流。
第四条 法官原则上在审判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其他工作人员在非审判岗位进行交流轮岗,但其他工作人员取得法官资格,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到审判岗位,法官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安排到非审判岗位,对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第五条 执行局岗位的法官每半年轮岗一次。
第六条 在审判岗位的法官因违反审判责任、工作纪律等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原则上应交流到非审判岗位。
第七条 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书记员和综合部门从事行政工作的法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第八条 交流轮岗一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干警总数的20%左右。
第九条 交流轮岗对象由政治处摸底后,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拟定交流对象名单报院党组批准或者由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