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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挪电费触刑律 农村电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0-11 15:21:12


    “ 一时的贪心毁了我一辈子的名誉,现在我真的认识到严重性了,挪用公款也是犯罪的,后悔啊!”法庭上,已近花甲之年的李毅满脸悔意,在庭审中不时的抽泣着。拥有高中文化水平的李毅,是宁陵县供电所的一名普通的农村电工,平时负责收缴所负责辖区几个行政村的电费。

    在供电所工作了几十年的李毅,起初工作努力,认真负责,颇受大家好评。农村的用电量虽小,可是几个村子集中起来,收取的电费数额也很可观。人的欲望总是永不满足,看着一笔笔钱从自己的手中流过,李毅就起了歪念,产生了为己谋利的思想。自2011年9月份起,李毅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收取的电费不断挪用,为己谋利。至2013年8月份,李毅将自己收取的电费共103625.11元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

    2013年10月23日,李毅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宁陵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毅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将赃款全部退还给宁陵县电业局。

    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毅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为己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毅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已将挪用资金全部退还其单位,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李毅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两年。

    对此结果,李毅懊悔的说“我罪有应得,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李毅的案例也为广大的农村电工敲响了警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终会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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