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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舌尖安全”的难题与破题

----宁陵县法院关于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情况的调研分析

  发布时间:2014-10-27 16:08:49


     民以食为天,群众餐桌上的安全是最大的安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顶风作案。以宁陵县法院2014年1月份-2014年8月份这一期间为调研样本,该院共审理刑事案件151起,其中危害食品安全案件39起,约占这一阶段刑事案件的26%。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呈急速上升趋势,说明我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形势十分严峻。危害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影响和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一大隐患,应给与足够重视。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餐桌“洁净”势在必行。

一、难题: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特点

    (一)危害安全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1、涉案的食品涉及面广,作案手段趋向新颖。 不仅有“毒豆芽”、“毒牛肉”“病死猪肉”、“假冒牛羊肉”、“违规使用工业盐”“香精、色素勾兑芝麻油”,还有直接在主食中添加致癌物质、在菜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直接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等各个方面。

    2、多数案件具有“低”、“小”、“散”特点。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或小私营业主犯罪案件,销售范围小,共同犯罪关系呈现地域化、家庭化。

    3、犯罪主体学历较低,多无固定职业。大多被告人学历偏低,大都系贪图食品犯罪成本低、收益高而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道路。

    4、案件认定难度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多数为共同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生产环节具有隐蔽性,所以大多案件目前主要发现在销售环节,查处难度较大。

    (二)审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该类案件调查取证困难。由于很多犯罪者是流动生产、跨地域作案,在甲地生产,在乙地、丙地销售,甚至通过网络销售,调查取证和抓获较为困难。加之食品安全犯罪隐蔽性强、发案时间长,除非有危害结果发生,否则很难发现及有效取证。此外,由于发现的很多证据间难以形成锁链,给案件准确定罪量刑也带来了不便。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行政监管部门对一些查获的食品安全违法问题一罚了之,有些涉嫌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不足以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最终导致部分人员抱着侥幸心理屡罚屡犯,屡禁不止。

  3、监管方式往往属于事后监管。现行食品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运动式执法,查出的假劣食品多数系流入市场,被老百姓食用造成危害后,或进入市场接到群众举报后才被发现,即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处罚,但危害已经形成。同时,由于执法人员数量有限,素质参差不齐,侦察手段和技术都远不能适应当前的监管要求,因此,被发现或查处的假劣食品还是少数。 

  4、食品安全标准不健全,影响定罪量刑。一是标准的多重并行,多部门交叉管理,可能出现按照一套标准监督检查合格的食品,按照另一套标准就不合格的情况。不同标准间的差异客观上给经营带来了困惑,也给定罪量刑带来一定影响。二是标准制定的滞后、修订的不及时,也可能导致证据的取证缺失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致使证据无法取信,影响案件审判。

二、破题:维护食品安全的若干建议

    1、突出重点,坚持“快”字优先,“严”字当头。从保卫公众餐桌安全、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判决。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2、建立检查长效机制。由相关行政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场、商铺的有关销售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发现属于行政案件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将查处工作平常化,改变运动式执法的弊端。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为群众发放宣传单,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警示一些正在或准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积极在全县营造“拒绝使用有毒添加物质,共同营造安全饮食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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