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自己家中院子里拾到一张户名为其婆哥程某的定期存款单,还有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被告人李某拿着自己盗窃的程某的身份证,谎称自己是程某,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家里的人有病,急着用钱,银行工作人员赵某称这是定期存单,还有十几天就要到期,现在取利息只能按照活期利率计算,李某告诉赵某自己家中有人生病,急着用钱,想把钱取出来。赵某想存单还有十几天就到期,自己先把钱垫上,到期后再取出,自己能赚几百元钱,于是赵某没有将该笔存款在电脑上取出,而是自己将钱垫出后,将存单自己放起来并修改了密码,没有将存单上的钱从银行取出。程某丢失存款单后,就到银行进行了挂失,挂失期满后,从银行将存款取出。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赵某持存款单取钱时,发现该笔存款已被取走。于是赵某报案,李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观点:
一、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虽然没有诈骗银行工作人员的故意,但其虚构的事实和定期存款单提前支取的利息差的客观存在,让银行人员自愿将自己的钱交付给李某,造成李某行为侵犯的客体发生转移,构成诈骗罪。
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需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即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欺诈的行为造成对他人财物的取得。本案中,李某持有他人身份证并谎称他人,以及给出家人患病的解释,其目的是取出存款而不是以骗取赵某钱财为目的,即没有欺诈赵梅的故意,故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评析: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对银行和程某均未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是赵某而不是程某。行为人李某在非法占有存款单上所记载现金的目的的支配下,在银行隐瞒了自己拾得存款单的事实并要求取出存款单上所记载的现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害人赵某并未识破李某的欺骗行为,将钱交给李某,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