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宁陵县法院成功调解一件因人工授精失败而导致离婚的案件,被告李某获得一笔经济补偿。
2009年,李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恋爱。2010年5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前,李某被刘某的母亲带到医院检查,在确定李某有生育能力后,刘某母亲才同意了双方的婚事。婚后,李某才发现刘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双方一直没有性生活。其后,刘某一直在积极地治疗,可是一直不见效果。2012年,在刘某母亲的建议下,李某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手术。可是经过多次手术,人工授精均失败了。今年5月,刘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庭上,李某哭着说:“我不同意离婚。我为了他,不顾身体损伤做人工授精手术,虽然手术失败了,但是给我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如果原告要求离婚,则须赔偿我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痛苦损失10万元。”但这一要求遭到刘某的拒绝。
承办法官了解双方的婚姻家庭情况和真实意愿后,从法、理、情等层面多次耐心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逐步让刘某意识到,李某为维系夫妻感情和满足其母亲希望这个家庭后继有人的愿望,同意做人工授精手术作出的牺牲,虽然手术失败了,但李某作为女人已经尽力了,而且李某确实因两次人工授精手术的失败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创伤。最后,在法院的进一步调解下,刘某同意补偿李某1万元,双方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