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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离异子女抚养费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5-05-04 09:34:11


    近年来,离婚率呈快速增长态势,导致大量的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出现,这类子女的抚养费支付不但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离异家庭的孩子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未成年子女,不能自食其力。所以抚养费对于离异家庭的子女来说十分重要,是生活和受教育的保证。无论是父母双方协议离婚还是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子女的抚养是要求优先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都从形式上得到解决,许多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然而,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有其特殊性,因收入固定或不固定或支付能力的限制等各种因素,致使抚养费不能一次付清,多数情况下都是按月计算每年或每季度分期支付。尽管这样,致使许多许多离异父母基于各种理由拖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现象却十分严重,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境和教育受到很大的影响,给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也带来未成年人失学、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宁陵县人民法院三年来对离异子女抚养费案件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年来宁陵县法院共受理 离异子女抚养费案件102件,实际执结30件,实际执结率为29.41% 。宁陵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经济落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改革开放后,大量的人员外出务工,近几年离婚案件逐年呈增长趋势。 经调研发现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五六年,都没有给孩子一分抚养费,也没有回家。加上农民工工作性质造成他们工作地方不固定,联系方式多变的原因,他们基本上完全断绝与家庭的联系,中断了对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履行。很多的离异的农民工负担方会基于各种理由拖欠子女抚养费,那么农民工的未成年子女就只能采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院面对这类视为私法性质的案件,总是强调由债权人追踪义务人的经济状况。面对瞬息万变的外界,其调查能力显得非常得羸弱,尤其是身为农民工义务人财产的隐匿情况,难以查实。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下,离异后的农民工人员流动量大,工作更换非常地频繁,更使抚养费的执行出现障碍,那种主要依靠自愿自觉付款的方式亦出现了新的不确定因素。且启用司法程序来执行子女抚养费用,成本高、效率低,在分期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多次执行。多次执行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司法成本高,而且不利于保障农民工离异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抚养费的拖欠往往使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陷入困境,其生活、教育受到巨大的影响,以致严重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的适应能力,甚至因此而使他们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案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直接抚养方存在过错,导致被执行人不愿意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对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方式、时间往往达不成一致意见,有些申请人认为离婚后子女归自己所有,被执行人不应该干涉子女的生活,因此他们会以各种原因和理由有意拒绝、干涉被执行人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例如被执行人探视子女时申请人提出自己必须在场的要求,或者被执行人探视子女的时间的长短由申请人来定,更有甚者直接不让被执行人探视子女,严重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从而激发了被执行人心中的不满情绪,以探视权得不到实现为由拒付抚养费。

    2、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或无力支付抚养费义务。离婚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抚养费的支付义务选择放弃原有的工作,或去外地另寻工作以至“下落不明”,加大了抚养费执行的难度,又或将财产恶意转移到他人名下,制造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假象,导致抚养权利得不到实现。还有部分被执行人由于自身原因无能力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比如身有残疾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被执行人,此这类被执行人通常是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

    3、生效裁判文书存在瑕疵影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法院强制执行质量,因此在案件审理阶段就要为以后的执行工作把好质量关。抚养费纠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生效裁判书的制作上容易存在瑕疵,给以后的执行工作加大了一定的难度,有的生效裁判文书对抚养费给付情况表述混乱,不够严谨,如“给付抚养费”直接表述为“给付生活费”,给以后执行工作留下隐患;或者对抚养费规定不明确或超过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范围,导致后面的执行工作无法操作。婚姻法在有关抚养费数额的规定中,将离婚案件的抚养人简单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负担比例也较为机械的固定为20%-30%。而在实践中,除少数公职人员或工作固定的人员外,相当一部分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及绝大多数农业户口人员,都没有固定收入,或者即使有较为固定的收入,本人不承认,对方又举证困难,导致无法认定其有固定收入。当事人有无固定收入,对抚养费的数额会造成极大影响。以农业户口当事人每月固定收入2000元为例,他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400-600元,即每年4800-7200元,但如果对方不能举证证明他有每月2000元的固定收入,法院只能依据无固定收入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数额,那样计算的抚养费将非常低,仅仅能勉强维持一个孩子的温饱而已。即使在有固定收入的人群中,单纯依据其固定收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也是不科学的。例如有些单位,工资低而福利高,其固定收入只占其实际收入的一小部分,或者固定收入低而隐性收入高等,这些都无法在抚养费的数额确定中得到体现。在某些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固定收入或者固定收入较低,但经济条件很好,法院也只能限于法律规定,让其承担很低的抚养费用,这显然不利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4、缺乏灵活的履行渠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给付抚养费,可以分期给付或一次性给付,而在实际操作中,如分期给付,时间往往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仅凭当事人自觉履行,变数太多,若都由法院作为中介支付的话,又会挤占本就不富余的司法资源,所以大部分当事人都愿意选择一次性给付,而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受当事人经济能力所限,其数额必定会低于分期给付,造成被抚养人权益的损害。

    5、对拒不给付、恶意拖欠抚养费的当事人,缺乏有威慑力的惩戒措施。有些当事人,明明有经济能力,但出于对前妻(夫)的怨恨,拒不给付或恶意拖欠抚养费,导致被抚养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在经济案件中,法院可以以通报黑名单等形式予以惩戒,直至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予以判刑,但在离婚案件中,很少有当事人因为拒不给付抚养费而受到相应惩罚,这就使得一些当事人有恃无恐,认为毕竟是离婚案件,我就是不出抚养费,法院也不能把我怎么样,从而导致自觉履行支付抚养费的积极性不高。

    三、下一步加大对离异夫妻子女抚养费案件强制执行的建议

    1、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惩罚措施。抚养费案件的执行具有不稳定性,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逃避支付义务,因此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对故意拖欠、拒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被执行人给予相应的司法拘留、罚款措施,严重影响未成人正常生活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争取执行和解。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除应考虑案件的执结外,要更多地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家长离婚已对子女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如双方当事人再抚养费发生争执,必将带给子女更多的痛苦,因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多做调解工作,尽全力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制作规范法律文书,明确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审判业务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须严把质量关,一定要确保对子女抚养费的判项、调解条款具备可操作性。制作的法律文书应规范易懂,明确被告在以后执行过程中的给付义务,避免因法律文书的瑕疵影响案件的执行质量。

    4、建立长效抚养费扣划体系。我国法院需要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扣划体系,与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开户银行的机构建立长效联动机制,每月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划扣抚养费到申请人账户上,直至被抚养人年满十八岁止。这不仅能减少申请人繁琐的申请程序,也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起到了高效司法的功能。

    5、启动司法救助功能,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困难家庭应给予特殊照顾,在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及时启动司法救助资金,并主动联系相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组织,协助解决未成年人实际生活中的困难,从而确保未成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边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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