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上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与该县纪委联合,庭审了该县一起村支书和村委主任涉嫌贪污36头“扶贫猪”案件,县法院副院长侯洪林亲自担任审判长并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庭审现场,来自该县14个乡镇的60余名乡村干部参与了旁听,“零距离”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宁陵县张弓镇高堂村委实施增收到户养猪项目,时任村支部书记的龚某和村委主任张某经预谋后,两名被告将该项目中36头生猪私分,共价值66600元。其中龚某分得生猪20头,价值37000元;张某分得生猪16头,价值296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回了全部赃款。
该县是传统农区,是省定的精准扶贫重点推进的53个贫困县之一。据介绍,随着国家扶贫攻坚力度的加大和涉农扶贫项目资金的进村入户,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耐不住清贫,经不住诱惑,借机“揩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扶贫资金。为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该县针对扶贫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对贪占扶贫资金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威慑。
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龚某与张某的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宁陵法院积极构建与县纪委、检察院等部门的常态化联络机制,选取典型案件,定期组织特定领域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开展庭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切实达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