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对夫妻协议离婚,男方把一切财产都留给了儿子,现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发下来了,女儿有没有权力分割? 日前,宁陵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儿子、女儿都享有补偿款的权力。
本案中的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2007年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全部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女方回娘家居住并外出打工。不久,男方也外出打工,并在外又有了家室,三个孩子只得有孩子的爷爷照顾,后来爷爷病重,女方得知后放心不下,又回到原来的家中照顾三个子女和孩子的爷爷,直到孩子爷爷病故。此间,男方又和女方达成一份协议,其内容为:三个孩子变更为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给小儿子300元抚养费。现有宅基地两片,前面三间房屋宅基地归男方所有。后面一片八间宅基地(上有四间民房,包括树、可耕地)全部归两儿子所有,在成年之前由监护人女方代为管理,除女方和孩子同意外,谁也不能侵占。去年家中的可耕地被征收,现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款意见不一,男方说只能自己领取,而女方则认为当初协议什么都给了儿子,补偿款自然应有儿子领取,因协议不成,诉至法院。
宁陵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发生的纠纷。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两人又订立协议一份,协议中被告男方对涉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归两个儿子所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其女儿的承包经营权,故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协议中约定:土地的使用权归两儿子所有,但没有说明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儿子所有。该案争议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夫妻二人离婚后,应当归其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也应当归被告男方和三个孩子共同所有;但在土地征收之前一直由女方代为照管,地上附属物和青苗均归原告女方所有和收益,故政府补偿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应当归原告女方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