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原被告在外打工并租房居住,原告向原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应由原、被告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原告:冉艳艳
被告:李宏伟
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9日在他们的户籍所在地宁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双方共同去商丘市打工经营了一门市部,并长期租商丘市梁园区王某的房屋共同居住,每年农忙季节及节假日,原被告双方偶尔回来一次,2009年原告冉艳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在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该院在与被告李宏伟送达应诉通知书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审 理]
宁陵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商丘市梁园区,本院无管辖权,将该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评 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看,该案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商丘市梁园区,故应将该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再者近年来,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类似本案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有的法院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移送管辖。由于管辖错位,正常情况下对夫妻感情的正确认定也存在很多不便,所以在实体审理中也难确保公正。在立案审查时,如发现类似情况应及时告知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审理后发现的,应依法移送,这样便于向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便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便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感情状况、财产状况和有利于做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