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关于被告人刘某犯抢劫、强奸罪一案,刘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993年6月28日夜,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均已判刑)携带匕首、钻子等工具蒙面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家,持刀威胁,抢劫现金3000余元,后三被告人遂生邪念,对朱某某实施轮奸。同年7月3日夜,被告人刘某伙同另三名罪犯(均已判刑)携带匕首等工具进入被害人平某某家中,将平的两个女儿捆绑,并将平家中的柴油点燃向威胁,让其拿现金两万元,由于平及其家人的叫喊,四被告人抢劫未得逞。
该案再审后,被告人刘某的家人经常到法院无理闹诉,我院迅速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我院同志并多次驱车前往豫中监狱做刘某的思想工作,经多方努力,被告人刘某的家人终于息诉罢访,并使刘某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对他人造成的严重伤害和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被告人刘某在宣判时说,自己犯了大错,很后悔,在狱中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