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当执行法官张光辉将最后的19000元执行款交到申请执行人马某的手中时,马某激动的心情久久无法平复:“这十四年来真是因为这事跑了无数趟,今天总算弄清楚了,把迟来的钱拿全了,太感谢法官了。”
据悉,这件历经十四年的案件的起因源于2001年6月,马某与卢某两人口头约定:合伙将13200斤花生种借给韩某,由韩某繁育和回收花生果,回收后双倍返款,剩余的则用现金向其收购自销,并于2001年8月补签了一份书面育种合同。2002年4月收获后,由于马、卢、韩三方未将合伙账务算清,所以韩某一直将花生果暂存在自己家。同年5月,因韩某急用房,将花生果出售,在扣除自己的育种报酬后将余款交给了卢某。马某得知后,多次找到韩某索要花生种,但韩某均以款项已返还卢某为由拒付,无奈,马某只好起诉至宁陵县法院,要求卢某、韩某返还花生果及相关费用。
经过审理,2003年10月,宁陵县法院判决被告韩某给付原告马某花生果27530斤或折款34324元,卢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卢某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院,二审后于2004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马某于2004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韩某在履行1000元后“失踪”,下落不明。随后该院又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卢某强制执行,卢某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就强制执行其工资款,同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卢某为了减轻处罚,就委托其妻子和弟弟到法院主动履行债务,但商议执行款暂由法院保管。
后卢某又以合伙纠纷分别于2005年3月和2006年2月对马某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履行合同给付合伙款,经该院判决,判定马某应当给付卢某48973元。马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商丘市中院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卢某于2009年4月申请执行。2011年,马某不服商丘市中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经河南省高院成立合议庭进行审查后裁定: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期间,马某之妻张某某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卢某,请求偿还20000元借款。在宁陵县法院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由商丘市中院判决卢某偿还张某某借款17900元和利息。
最终,经过金融机构清算,对三方债权债务的冲抵及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韩某偿还马某欠款59000元。韩某分别于2016年8月和2017年2月每次偿还20000元,2017年6月偿还19000元。至此,所有案件欠款均清偿,长达十四年的“连还债”终于理清终结。
历经十四载,欠款一朝清,三方的“赖账”终于告一段落。为了这个案件,三方家庭都是跑断了腿,操碎了心。韩某在到法院上缴执行款时也松了一口气:“以后有啥事还是早解决的好,这十四年光打官司的钱都比卖花生的钱多的多,而且啥活没干了,早把钱给他,啥事都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