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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08-29 11:29:28



    8月29日上午,宁陵县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党组书记、院长王宏伟出席发布会,向与会媒体记者通报了该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具体做法和主要成绩,公布了两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省人大代表、河南贵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金洲,省人大代表、豫东花卉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稳,省人大代表、河南世纪泰美车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茹,及河南法制报、东方今报、商丘电视台等十余家省、市媒体记者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今年以来,宁陵县法院创新机制,设立商丘市首个公安机关派驻法院警务工作室,以打击拒执为抓手,扎实推进执行工作开展;充分利用流动宣传车、微信平台、大头贴等媒介曝光老赖,对其形成高压震慑,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我院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明确重点,念好攻字诀,用好用活各项强制措施,坚持强化执行威慑与执行惩戒,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王宏伟说。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共执结各类案件512件,执结到位标的金额2600余万元。期间,共抓获老赖140余人,拘留74人次,拒执犯罪案件公诉、自诉共计立案74件,11名“老赖”被以拒执罪判处刑罚,通过打击拒执执行到位700余万元,120余名“老赖”迫于压力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工作成效显著。

    “我知道错了,不该有钱赖着不还……”被告人王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如今的他追悔莫及。原来,王某是一名包工头,申请人朱某曾在王某所承包工地施工期间为其提供砂石料,累计金额15万余元。然而,王某工地停工后,却拒绝向朱某支付货款。朱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宁陵县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王某在负有履行判决义务期间,家中种植有梨树五六亩,还为其儿子操办婚事花费10余万元,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果断将耍赖逃避执行的王某绳之于法。

    “今年以来,我多次受邀来到宁陵县法院,见证了其执行工作的开展。今年该院被评为全省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在打击拒执犯罪、曝光老赖等工作中,敢于行动、果断创新,沉重打击了老赖,成绩斐然,值得点赞!”省人大代表张金洲接受采访时说。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于2015年10月份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某受伤入院治疗,事故经宁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承当同等责任。此次事故中,原告因伤治疗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向宁陵县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定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8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李某多次向其催要也没有结果。无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手续,朱某仍不履行且不报告财产,法院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对朱某司法拘留15日,期满释放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不报告财产。法院于今年5月11日以朱某拒不申报可供执行财产,再次对其拘留15日。

    判决结果:

    今年5月22日,申请人李某向宁陵县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朱某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拒不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一定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经二次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实施,属坦白,遂对其从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自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案例,被执行人在有一定履行能力情况下,经过法院两次拘留后,仍不配合法院执行,力求躲避执行,置法院的生效判决于不顾,属于典型的“老赖”,申请人通过自诉维护自己权益,最终让被执行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树立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份,原告朱某经人介绍给被告王某所承包的工地提供砂石料,累计金额15万余元,王某工地停工后,却拒绝向朱某支付货款。朱某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宁陵县法院请求王某支付全部货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朱某152986元货款。判决生效后,王某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仍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无奈,朱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法律手续,在执行中查明王某在负有履行判决义务期间,家中有挂果大梨树两亩、小梨树三四亩,为其儿子操办婚事花费10余万元,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判决结果:

    今年4月10日,朱某向宁陵县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属明显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的情形,一直想逃避执行,甘愿做一名欠账的老赖,置法院的判决和申请人的权益于不顾,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最终面对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边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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