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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执行局人员配置和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9 18:01:36


    本院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及相关工作要求,经院领导研究,决定对执行局内设机构及人员和职责分工做如下调整:

    一、机构设置

    综合科     执行审查及综合管理组

    副局长兼科长:张光辉

    成员:孔君、王洋洋、刘梦珂

    执行一庭   执行查控组

    庭长:潘勇

    成员:王敏  史正飞  解亚

    执行二庭   执行实施组

    庭长:吕新杰

    成员:刘新艺  王保平  王修魁  史家川  乔涛  王杰  赵永健  乔龙鑫  石志伟  周飞

     二、职责分工

    (一)执行审查及综合管理组

    1、综合管理职责:

   (1)负责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

   (2)负责执行局各种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

   (3)负责法院执行专项活动的组织、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4)负责法院赴省外执行事项的上报审核;

   (5)负责对法院执行流程案件管理系统中案件流程节点监控;

   (6)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7)负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和曝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汇总两庭一科相关数据上报上级法院综合处;

   (8)负责拒执犯罪打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9)负责司法网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汇总数据上报上级法院;

   (10)负责执行案件请示的起草;

   (11)负责法院执行宣传;

   (12)将超6个月未结案件和终本案件汇总上报上级法院综合处;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执行审查职责:

    (1)负责案件的立案登记;

    (2)负责案件执行案款登记;

    (3)负责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登记和恢复执行审查登记;

    (4)负责案件相关数据的汇总上报;

    (5)负责案件的结案审查和结案归档。

 (二)执行查控组

    执行查控职责:

    (1)负责案件的统一制作、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负责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录入和曝光法律文书的送达;

    (3)对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及时采取查控措施;

    (4)案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及时采取查控措施。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查控措施;

    (5)案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及时采取查控措施;

    (6)负责案件中执行实施组的异议审查;

    (7)负责案件中执行裁决权的审查。

    (三)执行实施组

    执行实施职责:

    (1)对案件传唤、拘传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到庭;

    (2)对案件查找经传唤未到庭的被执行人及审理时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并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教育、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催告其自觉履行义务,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制作执行笔录;

    (3)对案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张贴公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谈话等笔录;

    (4)对案件委托技术室对已经控制的但无法及时变现的财产进行标的物的评估工作;

    (5)对案件标的物进行司法网络拍卖;

    (6)对案件拍卖、变卖成交后向申请人支付拍卖、变卖所得款;

    (7)对案件拍卖、变卖成交后不足以支付执行款的案件,进行分配并作结案处理;

    (8)对案件拍卖、变卖后流拍且申请人又不愿接受以物抵债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谈话等笔录;

    (9)对案件收集、固定拒执证据,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将构成拒执罪的案件及时移交;

    (10)对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依法终结;

    (11)负责案件中执行实施组的异议审查;

    (12)对案件符合结案条件的及时报执行审查组审查结案;

    (13)对案件结案后,经执行审查组审查及时归档。

    本规定自2017年3月5日起施行。

 

                                                                          宁陵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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