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起收购赃物案,被告人何某明知是赃物因贪便宜而购买,触犯了刑律,与盗窃者一起被法院判了刑。
2008年12月5日晚上,被告人白某伙同张某某、李某某(二人系未成年人)共谋从一网吧盗窃电脑主机。6 日早晨6时许,三人从网吧内将两台方正牌电脑主机盗出,并于当日下午15时许,到被告人何某经营的门市部出售。由于白某等人拒不出具身份证和发票,且无法打开电脑主机密码,何某便怀疑两部电脑主机是盗窃所得,但为图便宜,仍以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不久,网吧老板等人在一网吧内将白某抓获,并从何某处将两台电脑主机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白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分别从轻判处被告人白某、何某有期徒刑—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