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法院执行法官采用死蹲守策略,在冷静地与被执行人祝某周旋了一个月后,12月4日晚11点37分,终于将祝某在家中逮个正着。
1997年12月和2001年6月被告祝某分别向原告赵春某借款44000元和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出具有借条,但数年来回周转,被告仍不还款。无奈,赵春某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祝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后此案异地执行转到宁陵法院。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祝某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院履行义务,而且再看到执行法官的电话开始避而不接。因为被执行人家在商丘,为了找他执行干警着实费了一番周折,在找到他的住所后,为了不打草惊蛇,执行法官采取死等的办法,等了几天后,终于在晚上11点多祝某回家时,被执行干警逮个正着。祝某被捉后,惊奇于执行干警的执着,说:“你们为了一个案件在这大冬天竟然能这么拼!我啥也不说了,同意和申请人协议还款。"
据悉,12月5日下午,祝某已和申请人赵春某达成还款协议,此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