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宁陵县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副院长侯洪林亲自承办并审理了此案,案件自立案到审结仅用了三天时间就高效审结,被告人石某、王某分别以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罚金3000元。
今年8月份,被告人石某、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宁陵县逻岗镇新庄村西地、大沙河西侧岸边滥伐杨树105棵。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折合活立木蓄积共计15.3676立方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滥伐林木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今年以来,宁陵县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涉环境资源案件做到依法公正快审快结。截至目前,共审结涉及环境资源案件7件,均为涉及滥伐林木案件,通过案件审理,严厉打击了滥伐林木、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有效防范了对林木的滥砍滥伐,大力宣传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自觉意识,取得了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