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一起累犯犯罪,被告人胡朋亮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朋亮因琐事曾与被害人吴某有矛盾。2006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胡朋亮打电话将吴某约到柘城尚寨乡“恒生”大酒店门旁,二人见面后发生争执。被告人胡朋亮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照吴某的胸部扎了两刀,而后逃跑。被害人吴某伤后即报警,后被送往柘城县中医院抢救手术治疗。被害人吴某的伤情经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法医鉴定为胸部刺创合并肋骨骨折、肺裂伤、膈肌裂伤、胃穿孔,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2008年12月2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胡朋亮酒后到苏凤霞家中闹事,张弓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传唤胡朋亮到张弓派出所,胡朋亮到达派出所后大吵大闹,不听从民警劝阻,并将派出所值班室窗帘拉断,将张弓派出所指导员马杰脸部抓伤。经法医鉴定马杰脸部的损伤属轻微伤。
宁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朋亮被传唤到张弓派出所后,不听公安干警的劝阻,在张弓派出所大吵大闹,将派出所值班室窗帘拉断,将公安干警脸部抓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胡明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刀致他人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朋亮是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且犯数罪,庭审中又对故意伤害罪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