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宁陵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执行工作取得成绩、工作经验和今年的工作部署,并向社会公布两起典型案例。党组书记、院长王宏伟出席发布会,大河报、河南法制报、商丘电视台等十余家省市媒体记者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2017年,宁陵县法院获得“全国优秀法院”和“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荣誉称号。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085件,执结877件,执结率80.83%,执结率同比提升近20%。与建委、国土、银行、公安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网络实时查控,实现执行工作资源整合,提升执行效率;成立全省首家公安机关派驻法院警务工作室,加大惩戒“老赖”力度;通过微信平台、电视台及街道显示屏集中曝光“老赖”820名,将706名“老赖”录入失信黑名单;持续开展“春雷行动”“夏季雷霆”“秋季风暴”等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累计发放执行款8000余万元,对11名“老赖”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刑罚;推行公开透明的网络司法拍卖,通过淘宝、京东等网站上传竞拍品114件,拍卖成交金额2000余万元。
“你们是怎么找到我的……”正在信阳某建筑工地工作的李某面对出现在自己面前的宁陵县法院执行干警十分吃惊,乖乖地束手就擒。原来,李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为找到李某,付出了很多努力,最终掌握其行踪并远赴外地将其抓获。这是该院执行干警工作中的一幕,他们的辛勤付出让申请人权益得以及时维护。
万物复苏,春意盎然。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收官之年,宁陵县法院执行干警时刻没有放松,不辞劳苦,攻坚克难,顽强奋战在执行一线,与“老赖”斗智斗勇,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目前,解决执行难工作任务依然艰巨。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用好用活各项措施,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切实让申请人纸上权益得以及时兑现,坚决向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该院院长王宏伟说。
附典型案例:
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3日至7月12日,被告朱某分数次从原告河南某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二轮、三轮电动车数十台,2015年11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朱某共欠原告108000余元货款,并出具欠条一张,后朱某通过退货折抵欠款28000余元,仍欠原告货款80370元一直未于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朱某均以货款已付清为由拒付,双方因此形成纠纷。为维护自身权益,河南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诉讼至宁陵县法院,请求支付货款。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朱某向原告支付货款80370元。
二、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朱某并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到期后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宁陵县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对朱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朱某承诺先付3万元,剩余款分期付完,但拘留到期释放后,被执行人朱某外出躲避执行。
三、判决结果
执行期间,申请人河南某设备有限公司向宁陵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朱某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作为执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情节严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朱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认罪、悔罪,并取得自诉人谅解,遂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明显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经过法院拘留后,仍不配合法院执行,故意躲避执行,置法院的生效判决于不顾,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属于典型的“老赖”。申请人通过自诉维护自己权益,最终让被执行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树立了司法权威。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李某申请执行商丘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商丘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某商场的承建单位,原告李某系被告建筑公司雇佣的工人,2014年6月22日,因商场一房间内有洞口未堵,洞口上仅放置一些方木,原告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洞口处坠落至底层地下室,致使其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建筑公司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71487.26元。
二、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我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商丘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均告知此地址无该公司,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该公司地址。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相关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工商部门告知该企业在诉讼时已被纳入异常状态企业,未正常年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生效的调解书中明确不承担责任,致使本案无法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三、终本理由及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典型意义
该公司本身系非正常营运公司,无办公场所和财产,房屋系租赁,在诉讼时租赁合同到期已搬迁。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承担责任,该公司的开办人无责任,公司的开办人规避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诉讼结束后,该公司开办人马上转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