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以来,巡回审判成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两便”原则的一项重要举措。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该举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丰富和完善,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优良司法传统。在新时期和谐社会建设及和谐司法理念的要求下,巡回审判作为一项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正焕发出勃勃生机,其便民、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更加满足现实需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作用。
一、我院开展巡回审判方式的主要做法
近两年来,河南三级法院在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甚至在此方面成为全国的一面旗帜,其中我们商丘中院创立的“商丘模式”成为全国学习宣传的先进模式。当然这些成绩的取得一方面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得力于广大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参与。宁陵县人民法院是商丘市辖区内的九个基层法院之一,该基层院所管辖区内有人口60余万,15个乡镇,4个基层法庭;每年受理各类案件有1500余起,其中民商事案件897起,刑事案件297起,行政案件63起,执行案件178起。宁陵县是商丘市辖区内最小的一个县,经济基础也相对比较弱。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是相邻、婚姻家庭、宅基纠纷、继承、赡养、故意伤害等各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份争并不多,很多都是“赌气”官司,为了乡里乡亲之间的“面子”而不惜动用一切力量与对方斗争到底,其结果是为了很小的利益标的导致各方当事人及法院付出很多的代价及工作量,最后可能由于法院的一纸判决导致各方当事人结怨成仇敌,甚至可能引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不服判决结果赴省、赴京上访,给整个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给当地党委、政府带来很大的信访工作压力,这应该是目前很多基层法院面临的比较头痛的问题。面对这种形势,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问题:一纸判决能否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我们前几年一直追求的“高效速判”是否真正能在当事人之间起到定份止争的作用呢?经过快十年的司法实践,可以知道答案是未必。司法改革与我们社会中的任何一项改革一样,是一个逐渐探索的过程。什么样的司法制度适合我们国家目前的国情、民情、社情的现实需要可以说是一个不断取舍、不断优化的选择过程,当下提的比较多的一个字句:探求司法规律,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显然这是一个探究社会科学规律的过程。按照马克思社会政治学对待社会规律的态度我们应当首先要本着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对待;不能脱离国情、民情、社情而一味地谈司法制度的先进性与否。我们常用的一个比喻:鞋子只有在合脚的情况下才是最好的。司法制度只有在适应社情、民意的情况下才会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也才能产生应有的司法效果。
商丘中院党组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后认为,商丘位于豫、鲁、苏、皖四省结合部,是典型的农业大市,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薄弱,群众的诉讼能力弱,法院仅仅依法办案,还不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可。这就为开展巡回审判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契机,巡回审判符合商丘市情。中院党组遂决定在全市基层法院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宁陵县法院党组顺应新形势的要求,按照市中院下发的《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巡回审判的通知》和《巡回审判实施方案》的各项具体要求,多次召开党组会讨论研究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江长涛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巡回审判工作领导组,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与此同时,还把办案法官的巡回审判业绩作为年底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进行量化考核;我院在办案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下拨专款(每巡回审理一起案件,院财务给予300元的经费补贴)大力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在具体工作方面,办案法官还不断总结创新工作方法,行便民之举、办利民之事。为真正使该项工作落到实处,我院的民一、民二及四人基层法庭尤其是基层法庭在所管辖区内设方1-2个巡回审判便民联系点,派出本庭业务能力强、个人品行修养好、在当地有一定威望和口碑的资深法官就地办案,把法庭开在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在农村、田间地头、学校、企业就地开庭,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法官办案的具体过程,真正做到阳光司法、爱心审判,提高法庭审判的公信力。同时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道德伦理教育,收到良好的社会法律效果。在巡回审判中,我院还很注重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引导法官在拿到案件时,首先考虑能不能调、如何调、邀请哪些人参与调,努力把法律的力量、道德伦理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以及群众监督的力量结合在一起,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沟通协作,实行庭前、庭中、庭后、判前调解相结合,把调解贯穿于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千方百计提高调解率,尽量降低涉诉信访率,力求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位于张弓镇的张弓人民法庭是全省的先进法庭,连续多年其年调撤率超80%,2008年达到90%,连续几年无发还改判、无上访、无超审限案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巡回审判使我院走出了一条和谐审判、为民司法之路。
二、巡回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马锡五巡回审判方式作为我国一项优良的司法传统,具有独特的司法魅力,被国外的一些法学者和专家评价为“东方经验”。但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普通法官,对于这一“东方经验”我认为我们现在过于推崇了,有点过了。首先我认为巡回审判方式在一些地方譬如农村等地方方显其优势这已为大家所共识,但法院毕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带有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机器,其职能的发挥代表一个国家法律的威严,毕竟对很多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而言,求一个公断或分一个是非是他们对人民法院最基本的期望和要求,他们内心是不太愿意调解的,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治传统的国家,老百姓是非常不愿意打官司的,俗语说:“屈死不告状”,他们是不得已才到法院来求个说法,如若法院一味地为其调解,不符合他们的诉讼心理和诉讼目的。还有,巡回审判虽有便民之利,但也有失法律尊严之弊。我们巡回审理案件时,经常会听到当事人及一些旁听群众说:这开庭怎么像农村社员开会一样,看着怪闹的。因此,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过犹不及,掌握好分寸很重要。其次,衡量法院工作好坏的标准不应一味地以调撤率等为指标,我认为现在上级法院下发的绩要考评细则过于苛刻,有点过于盲从了。要求我们的调撤率达90%以上是有些勉为其难,甚至不大可能。我们大家都应该清楚:我们在基层是有很多民调组织的,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村乡或居委会等有关人员多次调解过,只是调解不成不得已他们才到法院,如若法院仍一味地调解,他们是不愿意的。很多时候,任我们法官如何努力,最终也很难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所以要求90%以上的调撤率是不现实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我想不应该被大力推崇吧,是浪费司法资源之举。再次,现在从中央到地方提的比较响的字眼如:探求司法规律,提升司法能力。我认为这是一种科学的认知态度,司法能力不应仅仅指调解案件数量的多寡,应该还包括法院的判决在全社会的公信力、影响力。我认为调解与判决不能失之偏颇,二者均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不应以调解撤诉率作为衡量法官工作好坏的依据,还应以法律功能的发挥与否作为司法能力高低的客观标准。
三、新形势下推进巡回审判方式的想法
首先,我认为案件是否适用巡回审理方式,要看具体案情、具体当事人,要一案一法。可以事先征求一下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适用巡回审理的意见,真正形成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不能完全由办案法官决定案件的审理方式。其次,不能随便扩大巡回审理的案件范围,我们知道,基层法官工作量很大,条件最差,最辛苦,如若随意扩大巡回审理的案件范围,会增大基层法官的工作量,甚至难以重负。再次,要保障好基层法院的办公经费,每巡回审理一个案件,比按普通程序审理要多投入2-3倍的经费,大量适用巡回审理案件自然会给基层院本已十分紧张的财务带来更大的压力,建议领导要多多考虑这一点,领导经常在会上说:钱要多往基层花,劲要多往基层使,领导的话可要落到实处呀!另外,还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感受到人民群众包括乡村级的干部对法律的无知,因为他们的无知和对法律的不解,通过他们做案件的调解等工作就有一定的困难,而他们一般在群众中都有一定的威望,他们的话有时会有一言九鼎的力量,对调解我们的案件有很大帮助。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定期地对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班,以扩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感,我认为这样做会对我们法官的办案带来不小帮助。以上几点,是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对巡回审判工作的几点浅显想法,愿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