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陵法院行政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地产纠纷案。
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陈某系叔侄关系,陈某出生三个月父母离异,其父组成新的家庭后,陈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不久,陈某的父亲因病去世。
1980年陈某的爷爷单位房改,于1994年6月3日交款后,得到一套住房。县房管局1997年7月为陈某某办理了房产证。陈某婚后一直随爷爷奶奶在争议房中居住,其爷爷于2003年7月去世,奶奶于2004年8月去世。2000年12月商丘市政府给陈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原告陈某某之子已到了结婚的年龄,欲将陈某借住的房子要回来,理由是:当初买房时二位老人没有钱,说是让陈某某将房买下,将来房子是陈某某的,陈某结婚时,陈某没有房子,陈某说先借住陈某某的这套房子,等陈某某的儿子结婚时再还给他。当陈某某要求陈某退房时,陈某以其爷爷奶奶将房屋给他并办了土地使用证为由,不予退还。原告无奈,起诉来院,要求撤销商丘市政府为陈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行政庭接到案件后,对各方证据进行审查,然后积极给双方做工作:争议房屋从各方提供的证据看,不属于任何一方,一个持有土地证,一个持有房产证,交款证明上是陈某某的父亲交的款,这实际上是一个遗产继承案。因为办土地证时房屋已经存在,应该先将房子的归属弄清,而后再说土地。于是第三人陈某又将房管局告上法庭。我们并案调解,让双方当事人请来各方律师到场,给他们讲法析理。最终,按遗产继承将该案调解,要房和地的一方将另一方应得份额折价拿出,后双方均撤诉,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