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宁陵县法院审理判决一起滥伐林木罪,石某、王某两被告人分别被判犯滥伐林木罪,并判处罚金3000元。
2017年8月份,被告人石某、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宁陵县逻岗镇新庄村西地、大沙河西侧岸边滥伐杨树105棵。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折合活立木蓄积共计15.3676立方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涉嫌滥伐林木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以来,宁陵县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涉环境资源案件做到依法公正快审快结。截至目前,共审结涉及环境资源案件7件,均为涉及滥伐林木案件,通过案件审理,严厉打击了滥伐林木、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大力宣传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自觉意识,取得了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温馨提示:林木具有净化空气,防风固沙等重要作用。为此,我国《森林法》明文规定,林木的砍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宁陵县逻岗镇位于该县西北部,其土地以沙地为主,林木是该地区防风固沙的天然屏障。老百姓的固有观念认为,砍自家的树是天经地义的,却不曾想到会触犯刑罚。本案中的二被告人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砍伐树木105棵,违反了林木砍伐许可制度,同时给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法应予严惩。但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坦白情节,遂从轻处罚,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本案既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资源犯罪,又增强了当地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认知度,具有较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