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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青蛙不是“童趣” 被判刑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8-06-04 08:49:36


    年近半百的杨某和谢某,明知捕捉野生金钱蛙、黑斑蛙等国家保护动物,用以换取钱财是非法的。却仍然采用强光灯照射的方法进行捕捉,日前,他们以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谢某在睢县会济河采用强光灯照射的方法,非法捕捉野生金钱蛙、黑斑蛙共计839只,在睢阳区郭村镇邓桥村,非法捕捉野生青蛙及蟾蜍40只,而后将捕捉的这些野生动物均卖给被告人祁某(另案)。宁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祁某处依法查获祁某收购的野生青蛙3077只。后侦查人员将查获的3077只青蛙予以放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谢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采用强光灯照射的禁止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人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被告人杨某、谢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温馨提示:本案系非法狩猎刑事案件,为追求经济利益,捕猎珍稀野生动物的现状日趋严重,运用刑罚手段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态平衡的一种有效手段。青蛙善于捕捉昆虫,是保护三农的有益动物,是保持生物链完整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案中,被告人分工负责,从捕捉、收购、贩卖各环节紧密配合,形成一个非法利益链,而金钱蛙、黑斑蛙属于国家三类保护动物,该行为严重危及野生动物的生存,破坏了生态环境。宁陵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狩猎罪定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刑罚标准,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该判决既体现了惩治环境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取向,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发挥了刑法的强制和教育作用。该判决在禁止非法捕捉珍稀野生动物,维护生物链条的完整性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责任编辑:孙速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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