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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成为彩礼起纷争 法官明法析理平事端

  发布时间:2009-08-28 14:48:52


    一对同居半年的非法夫妻散伙后,男方为追回订婚时的12000元彩礼及结婚花费30000元而将女方告上了法院。近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张弓法庭以调解撤诉的方式审结了这起婚约财物纠纷案件。

    2006年初,韩某与吴某经人介绍订婚,男方韩某按农村风俗给付女方武某家彩礼现金12000元及物品。2009年农历1月12日,韩某与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由于韩某与吴某年龄尚小,还不懂得如何生活,同居后因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吴某回娘家居住不回,经村委及乡司法所调解,吴某拒绝回去,但又不返还韩某的彩礼。韩某父子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将吴某母女告上法庭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母女返还彩礼现金及结婚花费50000元。

    张弓法庭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韩某与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合法。为了彻底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向被告进行了法律释明,同时耐心细致的做被告吴某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使她们对此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随后,明确指出原告韩某因结婚所花费用系自己的一厢情愿,让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婚事大操大办也不符合我们国家勤俭节约的政策,让韩某父子对此事也有个清醒的认识。通过法庭的说服教育,双方对纠纷都有了正确的认识。最终,双方通过村委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原告韩某父子主动到法庭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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