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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7-02 16:36:20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确保如期打赢 “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形成宣传合力,凝聚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上级法院决策部署,紧扣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出击,求实创新,造势鼓劲,助力执行,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支持执行的浓厚氛围,紧密配合执行攻坚整体作战行动,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强力舆论支持。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工作,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执行宣传工作的指导、督促和任务实施。

    组  长:党组书记、院长  王宏伟

    副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杨峰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骆俊杰

            执行局局长 蔡尚红

    成  员:吕峰 张光辉 卢炳霖 边丽娜 孙速启

    领导组下设执行宣传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处。

    三、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一)贯彻落实县委及上级法院指示精神,积极营造“大格局”宣传氛围。重点宣传领导到法院视察、指导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人力物力支持,多部门联合助力执行出台的文件、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方面内容。

    (二)大力宣传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抽调专人负责,充分利用流动宣传车每天持续在全县范围内巡回宣传,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宣讲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区别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等方面法律知识。

    (三)张贴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公告,在我县主要道路、清水河广场、居民小区、村头巷尾等人流密集处张贴公告,普及群众法律知识,向失信被执行人施压。

    (四)充分利用宁陵县主要街道、广场LED大电子屏循环播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五)抓好典型案件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政务网等媒体加大对执行效果好、打击拒执典型案例、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等方面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执行氛围。

    (六)认真做好代表委员联络的执行宣传工作。拒执案件庭审邀请代表委员旁听;重大、典型案件执行邀请代表委员见证;集中执行活动要求代表委员参与。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代表委员关心、支持执行工作的新闻,增强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认同。

    (七)扎实宣传好先进工作典型、总结执行经验和工作成效。推出执行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树立模范榜样。每半年总结一次执行工作经验,认真梳理执行理念、工作措施和执行成效,形成大篇幅、高质量的宣传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宣传工作,积极组织执行局、宣传部门等多部门参与的执行宣传工作团队,统筹开展好执行宣传工作。

    (二)加强与媒体沟通协调,坚持“上大报、上大稿、上头条”思路。与《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河南法制报》等媒体加强联络;与《河南法制报》《商丘日报》《京九晚报》、商丘电视台、宁陵县电视台等媒体签订宣传合同,开设专栏,坚持每周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媒体宣传执行工作举措和成效。年内至少召开2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拒执、执行不能等典型案例、宣传重要举措、取得成效等内容。

    (三)发挥好自媒体、网络媒体作用。充分利用“宁法阳光”“宁陵执行”等微信平台及《宁陵县法院信息报》,并在全国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河南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等媒体积极投稿,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成效。

    (四)全覆盖开展联络工作。执行局年内至少开展3次代表、委员看执行、参与执行活动,让代表委员了解执行工作,见证执行,听取意见建议。并加强代表委员参与、支持执行工作的宣传报道。

    (五)具体任务分配。执行局各庭、综合科、指挥中心毎周向执行宣传工作办公室报送打击拒执、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成功案例等方面素材累计不少于3条,并简要写出案情和执行过程。宣传人员根据提供素材积极撰写报道,并及时对各主流媒体进行推送。各项任务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六)总结经验,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落实好上级法院部署的各项执行宣传工作任务,及时按要求报送重大执行活动、重大新闻的宣传成效,积极主动完成执行宣传工作。

                                                                            宁陵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孙速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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