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盗窃案件,但因三被告人情节不同被判处了不同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王磊、关帅(1984年5月15日出生,经名优素,以下简称优素)、关帅(1986年5月18日出生)在一起玩时,被告人王磊提出去宁陵县城关镇东关回民小学盗窃电脑,后三人从学校后边院墙跳进了学校,在学校电脑室内盗窃电脑主机、内存、主板、CPU等20台,后由王磊带着盗窃的物品到商丘火车站东边的电子城卖掉,所盗物品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750元。
另外查明,被告人王磊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7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7月14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关帅(优素)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关帅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3日到宁陵县公安局投案,同日有宁陵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宁陵县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各被告人表现,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务,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磊、关帅(优素)均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关帅属初犯,且犯罪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6000元。被告人关帅(优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其原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关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