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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法院民事诉讼调解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09-04 08:55:42


    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几年来,对目前我省三级法院大力提倡的大调解的审判工作机制,有几点想法,在此愿意与广大法官同仁交流,以共同推进我们的工作。

    一、法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愿望

    近两年来,随着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不断增多,加之国务院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标准的调整等原因,进入诉讼领域的案件大副度增加,基层法院的受案量每年均呈上升趋势,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工作难度和强度。一些纠纷与矛盾是在经过基层组织调解未成、化解不了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诉至法院,使法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更是难上加难,许多情况下当事人来到法院就是为争一事非、讨个说法,其诉讼目的不是为了双方不再产生矛盾,而是一决高下。最近总有一些当事人到庭里,主动要求法官不要再为他们调解,而要求按法律程序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他们对法官一而再再而三的调解工作,内心是非常不解的,并说他们已经多次、多方调解数次,现在到法院来就是求一个公理,如果法官再坚持做调解工作的话,就会使一些当事人对我们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认为中间有什么猫腻等等。因此本人认为针对这种情况,法官不要再坚持调解,如若不然,反而会适得其反,不能仅仅追求所谓的调撤率而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愿望。

    二、过分注重调解工作,会削弱法治应有的功能。

    法律的基本功能应当是评判是非,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起到对社会基本价值的导向作用,那无疑这个国家不可能是一个法治国家,当然,法治不能离开国家的具体国情和民情等一味地空谈,我们中国是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给国人留下太多的印记,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始至今日依然在很多人心目中无法改变,这是我们大家都无法回避的事实。基于此,我认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就不能全盘照搬、全面移植别国的一些做法,我们要有自己的东西,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是有很多有价值的东西的,远的不说,就说我们现在大家都很推崇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我们自己的东西,还被西方世界誉为“东方经验”,我们自己的东西固然有好的一面,但也有不好的一面,马锡五审判方式毕竟是在革命战争的特殊时代的一种便民司法模式,如果在今天的和平年代尤其是我们国家正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仍过分推崇它,我想有点过了,我们应当学习马锡五同志的那种亲民、爱民、与民共呼吸的精神,并不见得要像他那样要到老百姓中间去就地办案,就地审理,那个时代,解放区的老百姓生活很苦,温饱是他们最基本的需要,他们对法律的要求就是为了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而如今,老百姓对法律有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还总是那样,老百性会认为法律太不严肃了,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威严,反而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三、以调撤率、结案率等作为衡量法官工作能力高低的硬性标准,不太科学合理。

    目前,法院系统的年终考核指标有几项是不太合理的,如以调解案件的多少作为评定法官工作好坏的具体标准,本人认为,一个案件能否调解,与多种因素有关,并不能科学地评定法官工作好坏,再者说,调解案件客观上会使审限延长,如果同时要求结案率的话,显然二者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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