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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员制度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09-09-21 08:36:31


    生活中,夫妻家庭、左邻右舍间难免会遇上点儿磕磕绊绊。这些矛盾一般都是家长里短。可一旦处理不好,轻则致双方关系剑拔弩张、长期冷战,重则对簿公堂、唇枪舌剑,更有甚者大打出手、刀棒相见,结果反目成仇、终生结怨。如果矛盾尚在萌芽状态之际就有个“和事佬”出现,居中调和调和、开导开导,解除当事人的心结,完全可能出现双方握手言欢、重归于好的局面,这个“和事佬”就是产生于群众,服务于群众的人民调解员。

    一、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现状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社会关系根盘节错,凡事动辄付诸法院,一则当事人劳心费神、有伤和气,二则法院也不堪重负、疲于应付。如果广大基层地区存在完善的人民调解员制度,那么社会纠纷经过这么一个缓冲带过滤,相当一部分能得到有效的处理,可眼下我国的人民调解员制度并不尽人意。

    (一)地位不明确,管理不规范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然而许多地方领导仍将其视为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工作理念与方法不符合社会化、自治性的要求,在一定程序上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推进,也直接影响了社会公信力。目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几乎都是身兼数职、角色混乱、立场不清,很多调解员具有的官方身份,难以取得调解工作所必须的中立地位。由于调解队伍准入制对其从事调解工作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工作经历等没有过多的要求,从而使调解员普遍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不足,也影响了纠纷的调解质量和调解的社会威信。

    (二)缺乏激励机制、需要动力驱使

    经费无保障,也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中,由于地方财政吃紧,很难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往往是义务性的。长期以来,广大调解员没有固定收入,补贴报酬落实不到位,调委会没有专门工作经费,广大人民调解员一直都是靠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向“钱”看的今天,偌大一个“第一道防线”光靠奉献精神来支撑是不会稳固和持久的,这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三)缺乏权威,当事人不屑人民调解,

    过去的调解,可以凭借家族权威,或者组织的权威,现在,则更多的依赖个人的威信和人格魅力。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执行力,没有权威保障的制度的衰落是历史的必然。但随着社会地发展、人类活动空间的拓展,人与人之间的密切联系正在趋向稀薄,治理陌生人社会,更多地要依靠相对客观的规则及公正的程序,而只有纠纷解决的司法形态,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因此,调解员要发挥作用,似有必要适应人们对司法性解决机制的需求,向社区自治性司法机构的方向靠拢。

     二、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对策

    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观念、制度、组织机构上,还是在队伍素质、工作方式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调处机制,本身也需要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才能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明确思路,确立原则

    我们要建立怎样的人民调解员制度?我们建立的人民调解员制度如何与其它相关法律制度相协调?我们建立的人民调解员制度能否有效运转?对这些基本问题必须事先宏观把握,以免盲目草率而陷入僵局泥潭,因此,在改革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人民调解员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总的指导思想下,构建具体制度。人民调解顾名思义就是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因此,人民调解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烟则:(1)自愿原则,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2)自治原则,人民调解的性质属于民间调解,是群众通过自己运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式;(3)合法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4)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制度衔接,树立威信

    未来工作中,要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调解的有效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调解优先原则。人民群众之所以去人民调解而不顾,主要原因就是人民调解缺乏威信,如果我们的人民调解一来能够使得纠纷顺利、高效、低成本的化解,人民群众就没有理由有了纠纷不首先想到人民调解员。如果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经人民法院确认,赋予其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同样的法律效力,那么人民群众自然会青睐这种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制度创新,不拘形式

    通过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的改革,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传统的人民调解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的道路。所谓专业化,即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而且人民调解员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或社会工作背景,受过专业培训,具有丰富经验。所谓社会化,就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所谓规范化,就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认定程序等制度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当然,人民调解组织公信力的提高,最终还要靠调解员社会地位的中立性以及调解工作质量的提高来实现。要继续发展新型的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各种专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实人民调解力量。

   (四)加强培训、广泛交流

    加强人民调解员心理辅导及调解技能培训工作,提高政治、业务和心理素质。人民调解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组成、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选任办法;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基本方法和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调解常见、多发或疑难民间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等。当地政府和法院应帮助人民调解员及时了解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

    (五)明确奖惩、赏罚分明

    如何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在市场经济大潮汹涌澎湃的今天,有必要让利益的柴薪助燃热情的火焰,有必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补贴和奖励机制,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质量;奖励要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每月可以发放200—300元的调解补贴,另每调解成功一件起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奖励30—50元。对表现突出的调解能手当地政府可授予“优秀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有奖必有罚,如果人民调解员亵渎使命,违法办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相关部门可以取消其人民南调解员资格,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儆效尤。

    结语:岁月的车轮已悄无声息的进入了二十一世纪,当今国际形势对于改革开放进行的如火如荼的中国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发展目标,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它要求我们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利益、矛盾的变化,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地分析法治建设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一套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的长效机制。社会多元化和文化多元化要求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诉讼只是最后的手段,在解决各类纠纷时应当优先考虑非诉讼方式,尤其是而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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