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宁陵法院少年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三被告人犯抢劫罪,因其做案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在宁陵清水河广场闲逛时碰到爱害人吕某,三人商议向吕某要钱,于是三人截住吕某后就使用暴力威胁吕某,从其身上抢走现金1480元,后被告人王某又威胁吕某,不让其将此事告诉家长。事后三被告人的家长赔偿了爱害人吕某的损失。
宁陵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三被告人因家长疏于管理和教育,上学期间不好好学习,辍学后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又因年龄小,没有自制能力,因而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庭审教育,三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下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宁陵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因三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真诚,应当减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