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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09-09-25 17:08:39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行为方式、人生观、价值观、爱情观、对家庭责任的认识、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等都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发生变化,全国普遍出现离婚案件增多很能说明这种变化。特别是随着广大妇女维权意识提高,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婚姻合法权益,因而在离婚案件中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增大。

    下面就笔者所在的宁陵法院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9月份接受案件及离婚案件的有关数据:接收民事案件737件,其中离婚案件247件,占接收民事案件的33.5%,同比增长4个百分点。结合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现总结以下特点:

    一是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离婚案件占各类民事案件三分之一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反映了当前相当一部分人们的婚姻生活质量不尽满意。

    二是婚姻基础脆弱,维系时间短。婚龄在0—5年提出离婚的,占52%,在5—10年的占34%,在10—20年的,占12%,在20年以上的,占2%。以上比例证明,婚龄越长离婚的比例越低,婚龄越短离婚的比例越高。有些青年男女婚前不注重培养感情,“闪电式”草率结婚,往往以分手告终。再婚者重组家庭后也多因婚姻基础不牢导致婚姻再次破裂,庭审调解和好成功率较低。而且结婚时间越短,婚姻越不稳定。婚龄在10年以下是婚姻危险期,约有86%的离婚案件产生于该阶段。

    三是原告性别为女性多。女方起诉离婚的占75%,男方起诉的占25%。女方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多,约是男性的3倍。近几年,随着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上升,思想的解放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家庭等各个领域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她们不再甘于在家庭中忍气吞声,女方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比例趋大,

    四是诉状含糊其词,理由是性格不合。有82%的案件诉状中,离婚理由十分简单,只有寥寥数语,“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等。很多人不愿把离婚的真正原因在诉状中写出来。其实法官在调解离婚案时,发现双方并非性格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经过再三询问,有的当事人才吞吞吐吐说出是夫妻性生活不和、不协调,他们认为都到了分手的份上,没必要把具体原因挑明让对方难堪。我国目前婚姻法对法院同意离婚的条件规定过于简单,只有“感情确已破裂”,这就使得当事人只好把离婚理由往上“靠”。

   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从当事人提出离婚理由上看,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由性格不合综合型为主转向为因第三者插足或重婚等外遇型、家庭暴力、不良恶性等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人们利益再分配的变化,一些人有钱后,追求物质和精神上的享受,婚姻家庭观念淡化,过去把结婚、离婚看得相当重,认为结婚是找终身伴侣,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而现在不少人是结婚随意,离婚草率,从而危及家庭稳定,引起家庭解体。

    一是婚外情对婚姻具有较强破坏力。由婚外情导致诉讼离婚案件的占10%左右。一部分人因良好道德观念不牢,抑制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加之在党的好政策下又发了点“小财”,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引发一些人 “包二奶”、红杏出墙等见异思迁的不忠行为。第三者插足现象在外出务工的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者中尤为明显。过错方欲通过离婚“去旧迎新”,受害方心灰意冷,长痛不如短痛,决意冲出围城。

    二是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因家庭暴力离婚的占28%,受害妇女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占68%。不少男人认为打骂老婆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随着妇女经济逐渐走向独立,在家庭中对丈夫的依附地位也发生了改变,一些长期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敢于通过离婚来摆脱桎梏寻求解脱。

    三是不良恶习自毁婚姻。因不良恶习离婚的占20%。一方(多为男方)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或沾染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入狱等因素,导致婚姻彻底崩溃。

    四是现代婚姻观念冲击围城。现代婚姻观念追求的是两人志趣相投,“好”则和“不好”则分。持这类观念离婚的占72%。当下的人们对待婚姻日趋理性,特别是有一定文化知识,一旦夫妻双方(在)认为“志趣各异、感情不合”情况下,即好合好散,更容易通过离婚走出婚姻泥沼,重新选择各自的人生伴侣。

建议及对策

    面对当前离婚率逐年增高的形势,如何降低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如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做到互敬、互忠、互爱,促使夫妻双方共同为创造一个和睦、幸福美满的家而努力。

    二是加强婚姻制度管理,制裁违法婚姻。民政局严把婚姻登记关,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公安、民政及妇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包二奶”及重婚者的打击力度;严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坚决取缔“黄赌毒”等违法活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主动发挥作用,善于调处邻里乡亲的“家务事”,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法院应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院要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进双方和好。要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要依法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以及土地承包权,依法保障保证子女的抚养费,尤其要做通思想工作,使当事认识到“子女的有利成长”比“占有子女”更重要。同时,法院在审判中应加强《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大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公民个人应加强自身修养,共同培植和维护幸福的婚姻。夫妻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念,相互之间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游戏人生;夫妻要共同经营好和谐美满婚姻。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相互理解和支持,互信互谅,彼此珍惜,避免出现婚姻危险期。夫妻要提升婚姻生活的品位和质量。夫妻应当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大男子主义”和贪慕虚荣思想,抵制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自尊自爱自强,提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使婚姻历久弥新,美满幸福。

    五是探索建立婚姻家庭关系调解组织,避免因一时感情冲动导致的婚姻解体。国家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离婚更加人性化,个人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手续简便快捷,因而不可避免有一部分夫妻因为偶尔激化的矛盾,而一时感情冲动去办理了离婚手续。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不少的夫妻因双方工作繁忙,导致沟通减少,相互之间心理有隔阂,又不愿将这种隔阂向家人甚至朋友诉说,要维持双方在外的形象;不愿意去找单位、居民(村民)组织,认为他们只能就事论事,解决不了双方思想上的问题;更不愿意去找所谓的“心理医生”。相互形成“冷暴力”,最终走向离婚。其实,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很多矛盾是完全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可以组织对婚姻家庭问题方面的专家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解答、疏通、协调婚姻家庭问题,减少离婚率,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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