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省法院公布10起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其中,我院某名妆店诉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成功入选。
某名妆店诉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9日,宁陵县“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接到投诉人王某某投诉,称某名妆店销售过期口罩要求查处。同日,被告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查并于2020年1月31日立案。2020年2月1日,被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诉人王某某、经营者赵某进行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2020年2月4日,被告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宁市监处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某名妆店销售过期一次性医用口罩,对其罚款2万元。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及理由:
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依据投诉人、经营者赵某的陈述,以及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手机付款凭证,认定原告某名妆店2020年1月25日销售过期一次性医用口罩,构成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行为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告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原告某名妆店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散以来,全国人民都在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奋力抗击病毒。口罩在特殊时期作为防护用品是隔断疫情病毒感染最直接、最有效的防护工具,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原告在此期间销售过期一次性医用口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该案对制假售假妄图谋取不义之财的不法之徒起到打击和震慑作用;对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行动上重视本次及以后可能发生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等灾害工作的防治起到正确的引导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