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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法析理巧调解 农民工受伤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9-10-15 09:45:53


    10月14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张弓法庭通过调解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切实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称赞。

    被告吴某在本地承包民房建筑工程,原告代某系其雇佣工人。2009年8月3日,原告代某在工地干活时因架子横棍断裂,被掉下的砖块碰伤左臂,住院花医疗费8340元。被告仅在入院时交1500元的押金后不再支付,原告出院后在村委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50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向被告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代某作为被告的雇员在工作场所从事雇用活动时,因架子横棍断裂遭受了人身损害,因此作为雇主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异议的。然而根据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被告除了应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和生活费之外,还应赔偿原告由于因受伤所损失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合理的精神抚慰金。  

    经过法院承办法官结合案例给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释明法律和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在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自愿当场一次性赔偿原告代某各项损失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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