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陵法院少年庭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熬匆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熬匆匆驾驶车号为豫N7728长安面包车,在宁陵县阳驿乡黄庒村张远征家中停车时,因不慎将张远征的女儿张香丽(八个半月)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至宣判之日,被告人熬匆匆仍没有就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熬匆匆在停放车辆时,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遂根据本案性质,情节等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