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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民事调解新机制

  发布时间:2009-10-28 08:51:54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我国,调解制度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开展,我们得以继续秉承这项优良传统,形成了我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调解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有着独特的价值和作用,适合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现状,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优势所在。

    我们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由民一庭、民二庭、和张弓、城郊、石桥、柳河四个人民法庭承担。近几年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坚持“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体,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司法能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发展,系民情、谋民利、不断加强调解工作力度。据统计2005年调解率为72%,2006年为71%,2007年上半年为75%,其中民二庭2007年上半年调解率高达88.6%,所判案件无一上诉,张弓法庭的调解率为90%。本院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连年保持高调解率,多年来未出现一起涉法涉诉赴省进京上访案件。为宁陵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亦大大减轻了当地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的压力。

    一、从思想上树立“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的理念。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保持好的传统做法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提高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调解对于社会矛盾的定纷止争的作用,是人民法院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从当前审判实践看,司法调解的功能不容忽视,审判工作的终结职能是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人民群众之间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与纠纷。力争做到让当事人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使起诉到法院的每一起民事案件让我们的法官充分利用民事审判与调解职能,做到案结事了,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尽可能减少上访、申诉和再审案件的发生,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实质指导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民事调解是最好的结案方式,是最高质量的审判,是一项通过交往活动,化解人际关系纠纷的艺术。调解人员除了要具备为公众服务的责任感和热情以外,还要善于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和内容,以及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选择适当的方法,技巧和策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民事调解过程是调解人员、当事人及其亲属等围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纠纷,进行多边的交往、沟通过程。在交往过程中,不仅直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有关纠纷产生原因、双方责任、解决纠纷意见等调解信息,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反馈的信息,对自己输出的信息进行调整,而且调控着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变动,引导他们之间的沟通形成良性互动,促进纠纷的化解。因此,我们在审理案件中,牢固树立“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的理念,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民事审判的追求目标。

    二、从机制上构建“大调解格局”。

    在我们法院从院长到普通一线办案法官,人人重调解、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了顺利调撤一起案件,每一名办案法官甚至是门岗值班人员均能想法设法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机制上我们以基层人民法庭为重点,构建与各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各村委会、居委会共同组成的调解网络、多方联动,实现法庭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指导功能,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共铸和谐的良性互动。对于重点、难点、涉案人数众多、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联系紧密的案件,在充分发挥办案法官积极性的同时,除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和各方面领导参与调解外,还争取民调人员的支持,利用他们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协助法庭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共同做好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让他们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扩大调解影响,力求达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如在审理周友巨诉杨喜玲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订婚已达6年之久,且因彩礼问题原告及其家人曾几次到被告家吵闹,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手续时,被告及其家人抵触情绪很大,我们给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解法律规定,仍不凑效,就主动邀请其在镇上工作的亲属做工作,最后,被告方表示部分返还彩礼款。可是在给原告做工作时又遇到了困难,原告要求全额返还,怎样做工作也不行,最后,就主动邀请其在县政法委的亲属做工作,最终使该案得以圆满调解解决。另外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我们的办案法官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时,被告及其亲属情绪比较激动,并扬言要原告身败名裂,认为原告在婚前欺骗自己,婚后对其不忠,更为激烈的是,被告方开着车到原告村子里用高音喇嘛宣扬原告如何如何,主审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对被告方劝阻,但被告很是嚣张,根本不予理睬,合议庭经合议并报经领导批准后决定以被告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0日的强制措施。在拘留期间,经多次对被告进行法制教育,并邀请被告所在单位的同事、领导对其劝说,最后被告认识到其错误,并积极向原告方道歉,原告亦表示同意与被告私下和解并最终撤回了起诉。另外,还充分发挥律师和说情人的作用,多渠道开辟沟通途径,激发当事人的和解意识,注意调解的技巧、技能和艺术。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官有着各种猜想与怀疑,但对其律师和说情人却比较信任,我们经常通过那些职业道德好、业务棒的律师从中做调解工作,往往能使案件得以调撤结案,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调解案件要有公心、诚心、耐心、苦心和爱心。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大都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匮乏,且受习惯势力、封建思想影响较大,基层人民法庭大都是受理婚姻、土地、小额债务等所谓小案件,对此,我们认为这类案件所涉标的额不大、经济利益较小,但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都是大事,我们都重视,都耐心地做工作。实践证明,这些看起来的所谓“小事”,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或上诉案件。因此,案件受理后,我们的办案法官均会想法设法给当事人耐心做工作,并欣然作为他们的忠实听众,并向其讲解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关法律规定,态度诚恳,将心比心,用法官的诚心诚意为他们营造一个和谐温暖的环境,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引导当事人向法官说实话、真话,摸清其真实想法和意图,为诉讼调解找突破口和切入点,在进行具体调解工作时,要改变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有时为其提供一定的参照物,采用对比的方法,也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比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选择那些伦理道德高尚、赡养父母好的典型事例,与不尽赡养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对比,教育当事人;或是讲述其父母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含辛茹苦地抚养子女,与不尽孝道的当事人的错误行为相对比,教育当事人往往都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本不复杂的纠纷往往因互不妥协而升级成“赌气官司”,法官若就案办案,解决的只是法律事实上的争议,败诉方深藏于心中的怨气远未消除,虽然案件结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疙瘩已然未解,并极有可能“一事起争议,终生结怨仇”。这样就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相反,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用爱心体谅双方当事人,多一份爱心,多一份关怀,多做调解息诉的工作,从情、理、法诸方面为争议的双方寻求沟通的最佳结合点,法官要与当事人做换位思考,正如全国十大优秀法官宋鱼水所说的是那样:每一起简单的案件,对我们来说可能都是平常的工作,可对当事人而言,都是最重要、最头等的大事,他们的纠纷如若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影响到一个家庭的和谐、正常的生活,会导致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甚至会拖垮一个好的企业、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我们要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其诉讼心理,多与之沟通引导当事人自愿调解,那么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对法院来说,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对当事人而言则达到了“案件结了,疙瘩解了”的最大化诉讼效果。通过我们一线办案法官近几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我们总结出一些调解案件的具体技巧和方法,在此愿与大家一起讨论和学习。

    1、专职调解员法。从庭内抽出一位经验丰富、熟悉农村风俗习惯的老同志,专门负责案件调解工作。

    2、全员调解法。专职调解员如果调解工作不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庭长再安排一主审人负责审理工作,并注重以调解为主,如果主审人通过调解工作还不能促成达成协议,则由庭长参与调解工作,其他合议庭成员协助庭长参与调解,以促成案件最终达成协议。对于个别案件,如果有当事人情绪激烈,可能引发上访或矛盾进一步升级的,则由院领导出面参与调解。

    3、全程调解法。在案件移交到审理庭后,在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手续时即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真实意图,如果当事人此时有调解意向就及时进行调解。如焦道义诉牛学信、王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案件转到审理庭的当日,一方当事人就找到法庭要求调解,我们的办案法官就及时与对方当事人沟通,结果此案在立案当天就促成了调解。当然,办案法官会及时了解、掌握当事人的调解动向,在庭前、庭中、庭后、判后只要发现有调解迹象,就不失时机地随时进行调解。如在审理原告乔保亚、乔伟等54户农户诉王先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庭审时对于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中履行义务以及情势变更后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的增减约定不明确,双方分歧较大,且诉前就是通过信访渠道引导到法院诉讼,调解难度相当大。合议庭经合议后及时作出了判决。原告接到判决书后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表示不上诉要上访,眼看要组织人员、车厢到市里上访。我们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与所在乡镇领导取得联系,先稳定住局势,法庭人员立刻与原告的代表进行接触,进一步倾听他们的意见,向其讲明官司输在何处,最终使他们放弃了上访。然后又做被告的工作,被告承诺先履行部分义务。此案最终得以较好的解决。

    4、辩法析理调解法。庭前、庭审中进行调解时,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进行多角度辩法析理,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使当事人明白自己哪些诉请符合情理,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哪些诉请违背法理不受法律支持。如一些离婚案件,有些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诉请,通过我们讲解法律规定,大多数当事人均能放弃该诉请。

    5、判后答疑法。对判决承担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讲法津、辩证据、释法理,使其明白输官司的原因,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

    6、巧借外力法。双方当事人均有委托代理人的,在调解过程中请双方代理人参与调解,因很多当事人法律知识缺少,向他们讲解法理时往往会有一定的障碍,但其委托代理人一般均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通过做他们的工作来最终做通当事人的工作,往往能使案件能有一个较好的结果。另外,还可以通过中间说情人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我们这样一个乡土社会里,有些案件刚通知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后,当事人即通过各种方法托关系、找熟人、亲戚、找主审法官进行说情,以求得到额外照顾和保护。法官在了解案情后更容易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意图,再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证据,向说情人讲理、析法,因说情人大多是国家工作人员,更容易接受法律知识,同时说情人与法官一般较熟,容易产生信任感,通过一番沟通,一般都能使说情人明白法官判案的具体过程,使其理解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难处,他们一般都能与法官一起做当事人的正面工作,最终使案件会有一个较好的结果。

    7、冷却法。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双方往往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识狭窄,调解信息不易输入。因此,在调解工作中首先要设法使对方冲动的情绪冷却,恢复理智。一般采取将双方当事人暂时隔离,不让其在情绪冲动的情况下,出现相互指责、揭短、谩骂等恶性刺激的相互反馈,使双方的消极情绪强化,导致矛盾、纠纷的升级和复杂化。隔离后再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其冲动和情绪降温,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8、感化法。它是指调解人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以化解。有的案件若有必要我们会与当事人作深淡、长淡,让其理解我们所做的大量、繁琐的工作,很多当事人虽对最后的结果不尽满意,但会理解我们法官所作的工作,也会使案件案结事了。

    9、震慑法。它是利用当事人的趋利避害心理,“明之以害”,唤醒恐惧,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使某些当事人履行其角色义务或停止侵害行为。如在调解一起由于第三者插足而造成的夫妻纠纷中,经多次调解,第三者仍不停止插足行为。我们的办案法官无可奈何地说:“如果你再这样下去,我们就只好将你的问题反映到你单位去解决了。”当事人由于害怕单位领导、同事知道自己插足别人的家庭,会受舆论的谴责,以及名誉和职务方面受到损失,被迫停止了插足行为。      

    10、暗示法。我们的办案人员在调解案件时,根据纠纷的内容、性质、双方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采用暗示的方法,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从而双方的纠纷得到化解。

    11、会诊法。坚持每星期五召开庭长会,由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主持,从事民事审判的正、副庭长参加。所有拟判决的民事案件均由主审法官向庭长会汇报,由庭长们对案件会诊,研究讨论,探讨制订调解方案,进一步进行调解。穷尽调解方法后当事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依法作出裁判,并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

    四、我们的办案法官平常能够利用空闲时间加强政治理论、业务方面知识的学习。我们深知法官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对每一位办案法官有严格的要求。如若我们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我们会容易办不好案件,甚至会办错案、人情案、关系案。我们的一时大意可能会损害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为民服务的形象。近期在我们法院系统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改活动,非常及时和必要。我们会认真学习其精神实质并用于指导以后的工作。

    当然,尽管我院民事审判在民事调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并不满足,成绩仅能代表过去,并且所做的这些工作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积极查找差距和不足,借鉴兄弟法院好的做法和经验,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改正,认真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意义,在市中院的正确指导下,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民事调解职能,锐意进取,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增强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意识。把我院民事审判工作做得更好,为当地党委分忧解愁,为一方百姓化解矛盾与纠纷,为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而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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