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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上网实施抢劫 被判刑罚入了牢监

  发布时间:2009-11-17 09:05:36


    11月12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刘德昆以犯抢劫罪被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3000元。被告人吕坤坤犯抢劫罪被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3000元。被告人吕鹏犯抢劫罪被判处了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000元。

    宁陵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18时许,三被告人在宁陵县一网吧内连续上网四、五天后,因没钱上网,便预谋抢些财物,三被告人从网吧出来步行沿宁柘公路往南走,走到一无人处,在此正遇上该县程楼乡沟厢村村民叶某在此路过,三被告人将其拉到路边沟内采取恐吓、殴打的方法抢劫叶某现金360元。

    2009年1月3日,三被告人从程楼乡高庄村步行回宁陵县城,三被告人商定,仿照网络游戏实施抢劫,晚8时许,三被告人从南向北沿宁柘公路至宁陵县城南王店大桥路段时,遇见程楼乡高庄村村民高某,即对其采取恐吓、殴打的方法,抢劫中天手机一部及充电器、电池,价值人民币200元,抢劫现金25元。三被告人实施抢劫后又从南向北走了约340米左右,遇到徐大庄村村民徐某,三被告人又从其身上抢手机和现金共计5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德昆、吕坤坤、吕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虽实施了三次抢劫,但1月3日的二次抢劫,因作案在同一路段,时间相隔较短,距离较近,且属于同一犯意,是一种连续犯罪行为,所以不宜以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定罪处罚。被告人吕坤坤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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