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撤诉,谢谢法官为我的事跑前跑后,你们是真心为群众办事的好干部!”
3月3日下午,石桥镇孙某来到宁陵县法院城郊法庭要对他的案件撤诉。
原来这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初审发现原、被告为事实劳动关系,告知原告应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但当时原告已退出公司工作群,群内有签到记录及工资发放情况,原告到仲裁机构后无法提交仲裁机构所需材料,原告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不要按照工伤处理,以健康权纠纷进行相应赔偿。考虑原告法律意识淡薄,且主要证据材料已经丢失,如简单以驳回起诉处理,无法实际解决原告问题。
法官李贡亮随后到被告公司,与公司领导商议原告赔偿金额一事儿。经多次协商,被告给付了原告损失,但要求私下和解、原告撤诉。
法官提示:属于劳动争议的,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起诉至法院。如未经仲裁法院受理了案件,则经审判部门核实后可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不予收取。但在审理过程中如双方已经和解,则属于赔偿的实体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劳动者不可要求公司再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