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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及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24 09:04:4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一、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

    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庭人员会向原告开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目前宁陵县人民法院案件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交纳诉讼费:

    (一)至法院财务窗口

    (二)登陆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或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交费(http://ssfw.hncourt.gov.cn),并保存电子凭证(持该凭证可去法院换取诉讼费发票)

    (三)至银行柜台缴费并保留支付凭证(换取发票同上)

    二、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 10万元至 20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

    4.超过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 500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二)非财产案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六)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https://baike.so.com/doc/4678531-4892308.html)

    (2000年7月3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第七条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印发

责任编辑:边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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