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宁陵法院判决一起特大团伙盗窃案,被告人代峰等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
宁陵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峰、李成成、代金贺、代金敏、张恒、代恒金、叶长龙、多次勾结盗窃商丘市区、夏邑县城、蚌埠县城、虞城县城等多家大型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共价值十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被告人尹上生、何国林、尹峰、刘永保明知是盗窃的物品而收购,其行为以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峰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代峰、李成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代金贺、代金敏、张恒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代恒金、叶长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上升、何国林、尹峰、刘永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宁陵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