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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

  发布时间:2009-11-25 09:19:41


    11月22日,宁陵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吴振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吴新闸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安民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清华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振江、吴新闸在宁陵县“天天鲜”生活广场盗窃香烟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26430元。2008年6月28日夜、7月1日夜等七次,被告人吴振江、吴新闸盗窃该县程楼乡姜王庄村村民王永红家中“奔飞”牌机动三轮车、盗窃董福利停放在城郊乡吴庄村一工地上的“金牛”牌机动三轮车等。被告人刘清华在明知物品系两被告人所盗而购买了价值710元的赃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振江、吴新闸、刘安民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振江参与作案20起,价值94489元;吴新闸作案18起,价值92199元;刘安民作案2起,价值3500元。被告人吴振江、刘安民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吴振江有立功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清华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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