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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22 09:55:18


                                     宁陵县人民法院

                               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跨域立案工作,依法及时高效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根据《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跨域立案是指,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当事人选择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协作法院。

    第二条 跨域立案窗口设在诉讼服务中心,跨域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并由立案窗口当值工作人员兼职负责跨域立案工作。

    第三条 跨域立案的范围包括:

    1、民商事一审案件;

    2、行政一审案件;

    3、执行案件;

    第四条 跨域立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协作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2、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法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3、联动协作原则。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地,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五条

    立案庭收到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跨域立案申请后,应审核以下内容:

    1、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2、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3、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送达地确认书》、《诚信诉讼承诺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接收材料。立案庭收到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跨域立案申请后,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七条 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送给管辖法院。

    第八条

    立案庭收到协作法院移交的跨域立案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2、如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3、如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 加强对跨域立案服务工作的监督。对拒不向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或者收到协作法院推送的立案申请后不及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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