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立案3天就能迅速拿回全部赔偿款,我真的太感谢你们了”。9月4日,案件当事人李某一家带着锦旗来到宁陵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翟建伟,执行局局长张庆生,执行法官吕新杰在法院大门口,接受了这面带着满满感激之情的锦旗。锦旗虽轻,却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对法官最真切的感激之情。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12日5时20分许,被告张一某驾驶豫N3793V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张二某),沿S220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宁陵县城郊乡乔四楼村路段时,与停留在公路西侧手推两轮翻斗车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宁陵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张一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一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车辆所有人张二某就具体补偿金额始终无法与原告一家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张一某支付李某经济损失共计57万余元,而张二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未依法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判令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家庭困难。执行干警多次耐心的与申请人及张二某电话沟通,申请人家想拿到全部赔偿款,而被执行人想分批拿赔偿款,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最终,法院在做不通被执行人工作后,果断将其拘留,结果仅一天时间,被执行人一家就拿出了全部赔偿款,强制执行突显了威力,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充分运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充分保障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