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少闲月,五月人倍忙。
近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远赴浙江,转战杭州并与当地法院执行局配合精心部署,在被告人段某办公地点,成功将其控制并拘传回法院,现段某已被拘留。
此案被告段某系周口鹿邑县人,与宁陵县居民鲁某有买卖合作关系,鲁某在新疆承包土地种植大枣,段某是大枣经销商。2014年3月10日,段某在鲁某处购买和田大枣2300件,每件12公斤,每公斤46元,钱未付,出具了收条。后鲁某多次催要货款,段某以各种理由拒付,直至将鲁某拉黑。无奈,鲁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段某应支付货款12696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段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段某长躲避执行,外出打工,查无音讯。依法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又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走访,得知段某离异并长期在外打工未回过家。后执行干警通过大数据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快递地址显示在浙江省金华市某村。
5月14日,经上报批准,执行干警远赴浙江并在当地执行局人员协助下,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段某现已离开,但有预留手机号为杭州市,执行干警又马不停蹄赶往杭州。通过当地执行局协助,对段某进行排查,发现段某现就职于某公司,并查到了公司地址,通过蹲守,成功将段某依法控制并拘传。
此次执行行动,县法院干警们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应尊法守法,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下一步,宁陵县法院将持续加快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加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力度,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惩戒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执行等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