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午,宁陵县韵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带着唢呐队和锦旗,分别到宁陵县人民法院和城郊法庭,感谢县法院法官快速、公正审理和执结了他的案件。
解某一直以来从事快递物流业务,被告人解某因从事活鸽的电商买卖需要,经朋友介绍,于2019年开始在原告处发货。因解某前期未开通发货账户,便通过朋友艾冰某(同系原告的物流客户)的俊俊鸽业发货账户进行发货,所产生的快递运费为12843元,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通过自己发货账户进行发货,至2019年7月份共发货6430单,运费总计为156594元。原告通过微信对发货明细清单发送给被告进行确认,发货明细清单中记载了运单编号、目的省份、目的城市、运单价格、揽件时间、结算重量及条码分配客户的信息。2020年12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将运费结算单发送给被告。其间,被告通过转账向原告共支付运费104861元,现金支付1000元,剩余50733元一直未支付。原告为向被告追索剩余运费协商为果,将解某起诉至法院。经宁陵县法院一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至审结。认定被告在原告物流公司进行快递发货,双方快递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流公司剩余快递运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法官多次约谈解某,并耐心调解劝导,但解某仍然不想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讲解不履行义务的后果。通过做工作,解某心生畏惧,马上还清了欠款,本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