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许某于1999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时,许某已有三位子女,分别是许某一、许某二与许某三,李某已有一儿子,为徐某。2023年6月17日,许某去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关于遗产范围及其分配,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李某支付许某一、许某二与许某三17余万元。
2024年9月3日,申请人许某一、许某二与许某三在宁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完毕,执行法官联系李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和后续执行措施,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主动凑够所拖欠的全部欠款,足额履行,案件执行完毕。
该案被执行人在具备履行能力时存在侥幸心理,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因案施策,刚柔并济,有力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也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文明的良好社会风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