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李某某今年56岁,膝下有三女一子,均已成年。因年轻时与妻子感情不睦,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四个子女由妻子一人艰难拉扯长大,李某某对子女很少过问,子女们可怜母亲的辛苦付出,对李某某心怀怨怼,成年后均与其很少来往,亲子关系恶劣。
李某某因年轻时落下病根,近年来大病小病不断,需要经常住院、吃药,缺乏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便与子女联系,想让子女支付赡养费。但子女们认为,其未尽到一个合格父亲的义务,都不愿意赡养他,李某某无奈之下,将四名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负责该案的徐书磊法官首先感到的是深深的家庭积怨和淡薄的亲情,做好了下大功夫化解矛盾的准备。徐法官耐心向四名子女释法明理,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参与调解,缓和双方的矛盾。调解过程中也了解到,尽管李某某年轻时可能没有做一个好父亲,但是其在子女结婚和找工作时,也尽力提供了经济上的帮助。通过家庭往事的回顾,原、被告之间也慢慢打开了心结。在法官的持续努力下,最终做通了四名子女的思想工作,子女纷纷表示愿意主动承担赡养义务,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同理,成年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父母也是能够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