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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安全驾驶非机动车,切勿驾驶“飞”机动车

  发布时间:2024-12-02 15:08:42


    2024年2月20日,田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门口,因天气寒冷,电动三轮车前挡风玻璃结冰,但田某仍盲目驾驶,与前方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住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交警大队认定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伤情严重,支出医疗费共计6万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支付赔偿款共计十万余元。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均非双方有意为之,且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不同,没有购买保险的意识,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应由事故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认真组织调解,从多方面向双方分析利弊等,最终李某与田某达成共识,案件调解成功。

    法官普法: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一定要注意安全驾驶,因当前的交通现状,非机动车体量庞大,在道路行驶的过程中,如不能谨慎驾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更有甚者,为了追求“速度与激情”,在购买非机动车后擅自改装,调整动力输出大小,不按照规定的时速驾驶非机动车。由于非机动车一般均未购买保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需要肇事司机本人承担,导致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侵害了对方的人身安全,更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呼吁广大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切勿私自改装非机动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做到安全驾驶,切勿将驾驶非机动车,成为驾驶“飞”机动车。

责任编辑: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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