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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发布时间:2024-12-13 10:15:23


    近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胡某与被告雷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4年农历二月二日订婚,在订婚当日,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200000元、五金(价值46841元)及礼品若干。2022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当天收到拜礼90000元、礼金10000元。在结婚三天后双方因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被告雷某回娘家居住拒不回家,原告胡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雷某返还彩礼、拜礼、五金等费用共计34904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原告胡某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雷某给付彩礼,现双方因矛盾而发生纠纷,缔结婚姻的目的已不能成就,其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具有法律依据,被告雷某收取的彩礼款应当予以返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为共同生活有经济支出,为衡平双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判决被告雷某返还彩礼、拜礼共计20万元及黄金首饰。

    法官释法: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携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而彩礼不仅是为了缔结婚约关系,更蕴含着彼此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一旦以婚姻之名,行索取财物之实,就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于婚姻的美好向往。男女双方在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结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问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责任编辑: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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