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碧某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与宁陵县某文化城建设有限公司(住宅开发商)签订《宁陵某文化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选聘原告对宁陵某文化城钟祥阁(东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按年缴纳,业主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孟某某系宁陵某文化城2幢业主,以尚未收房为由拒绝交纳自2023年7月25日至2024年9月14日物业服务费。原告为向被告追索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物业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是以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加重对方责任,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觉得只有享受了物业的服务才需要缴纳物业费,但其实并不完全是这样。物业费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维护等。就算你没有装修入住,小区卫生仍需要打扫,电梯仍在运行,物业人员仍在上班......这些费用并不会因为你没有入住就能省下来。因此,房子空置不能作为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