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期间,某木业公司与某劳务公司之间业务往来、资金交易频繁。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某木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某劳务公司转账5020000元。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某劳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某木业公司转账5619500元。某劳务公司以向某木业公司支付的款项超出某木业公司对其的转账金额,以不当得利的名义要求某木业公司返还超出的部分599500元。
判决结果
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劳务公司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因双方之间一直存在业务往来及资金交易,能够认定某木业公司从某劳务公司处收取的超出其支付某劳务公司的款项599500元存在合法根据,故某劳务公司诉请不当得利不能成立。
特别提示,因现代经济交往频繁,每个人都存在收取他人款项的情况,如他人择取其中一笔或部分款项作为不当得利起诉,此时要求收款人承担“收款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举证责任,显然相当困难,如此判令收款人返还所谓不当得利款则会背离法律设立不当得利制度的初衷。出于对不当得利中财产利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维护,付款人应对其自身财产受损的原因承担证明责任。如收款人对其收取的案涉款项的原因能够进行合理解释,主张不当得利的付款人如无法对收款人的解释或证据完成全面反驳,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